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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小妖营销软件官网
小妖营销软件官网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小妖营销软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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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24年6月,河北省某化工公司三加氢车间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随身携带四合一报警仪显示数值情况异常,遂即向车间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经排查分析确定渣油加氢装置一系列R105入口急冷氢流量计引出点阀前焊口开裂,车间领导立即安排切除流量计,将流量计引线拆除后送到维修车间进行修复,修复完成经检验合格后重新安装投入使用。由于隐患发现及时,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有效措施,消除了氢气泄漏的重大安全隐患,事后公司安全部立即组织了临氢系统的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现金奖励6000元并表彰。《小妖营销软件官网》